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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1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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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版检察院实习报告
暑假实践报告
为了贯彻“关于大学生暑假文化科技和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为了使自己的暑假生活更加丰富;为了锻炼自己,使自己能够从实践中学到一些知识,我带着学校的介绍信于8月1日至8月20日在陕西省澄城县(也就是我的家乡)人民法院进行了实习,在这3个星期的实习期间,我学到了很多东西。短暂的3个星期的实习经历使我受益匪浅。
在这段时间内,在指导老师的孙法官的指导下,通过整理卷宗、翻看案卷、参加庭审、做书记员、和法官们就案情交流等等方式和途径,使我基本上掌握了普通案件的基本审理程序和过程。其中在庭审时的程序主要包括:宣读法庭纪律、核对当事人身份、原告陈述诉求、被告进行答辩、原被告双方分别进行举证和质证、法庭辩论。庭审结束后再经过合议庭的合议最后作出判决或调解。我还掌握了案卷整理装订时的基本顺序:立案审批表、交费收据、起诉状及其副本、代理人相关资料、送达回证、答辩状、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谈话笔录、 双方提供的证据、庭审笔录、合议庭笔录、审理报告、判决书或调解书、送达回证。
我是在民二庭实习的,民二庭的业务主要是经济纠纷。如:企业破产、各种合同纠纷。总之,只要是涉及当事人财产权的案件都由民二庭的受理。这段时间,我看了不少案子,其中的一个给我留下了较深的印象,这是一个合同纠纷。其基本案情是这样的:2005年7月至10月间,原告王平,系澄城县筑路专业技术人员,先后与澄城县刘家洼乡西峰村、锁头村、高垣村、翟卓村签订了村道路沥青碎石路面筑路合同,并履行,同年9月4日,原告王平又与被告,渭南市公路管理局,下属的澄城县公路管理段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了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特别注明了乙方(原告王平)工程所需沥青由甲方(澄城县公路管理段)购进,乙方按工程实际所用石子方数以7%的比例计算沥青的使用量,石料由乙方自购并运往甲方场地,经双方共同验收并签字,甲方依据乙方的要求进行石级配,油石出场需甲、乙双方共同验收,出库验收单需经双方共同签字。协议签订后,双方即着手履行,澄城县公路管理段下设的安里拌合厂在厂长的指挥下,安排工作人员,原告王平自备料石运往拌合厂进行料石级配和沥青拌和,然后由原告王平运往摊铺村道。
至2005年11月下旬,澄城县刘家洼乡西峰村、锁头村、高垣村、翟卓村四个村沥青路面不同程度出现松散现象,村委会要求王平返工。原告王平认为路面出现松散的原因是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加工油石,也未按照其承诺的7%的比例配比沥青,减少了沥青的用量,故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筑路返工费,并承担案件诉讼费。被告方则认为,原告与被告下属的澄城县公路管理段之间所签订的协议为租赁协议,协议的内容约定的初衷和目的也表明协议系租赁协议,同时协议中含有沥青的买卖关系,协议中出现的“验收”、“检验”字样不涉及质量,仅指数量,原告和被告之间不存在加工承揽关系,因而原告的筑路损失与下属的澄城公路管理段无关,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原告方提供的证据有:原告与澄城县刘家洼乡西峰村、锁头村、高垣村、翟卓村签订的筑路合同,原、被告协议一份,渭南市公路管理局大堆材料验收单,渭南市公路管理局领料单一份,路面松散状况和原因一份,法院的调查笔录;被告方提供的证据有:渭南市公路管理局大堆材料验收单,拌合厂设备操作员证言,法院于2006年5月22日现场勘验取样笔录,原告系技术和职工证明一份,澄城县公路管路段与他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以证明原、被告租赁关系的成立。
通过庭审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在法庭查明确认的事实的前提下,合议庭经过合议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着加工承揽关系。原告的请求应予以支持,路面出现松散状况系沥青含量偏少所致,被告未按照约定的7%注入沥青,显然违反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但原告作为筑路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合同对被告加工的油石负有检验义务,被告提供的油石有质量问题,原告亦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最后,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判决:原、被告各承担损失的50%,案件受理费和其它费用共30000元,原告承担10000元,被告承担20000元。
我以为,本案中首先原、被告之间存在着加工承揽关系;其次路面出现松散状况系沥青含量偏少所致;再次被告未按照约定的7%注入沥青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最后原告作为筑路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合同对被告加工的油石负有检验义务,故原告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从法院的判决书中我
们明显可以看出法院认定被告的责任大于原告,但是实际上的判决却是双方各打50大板,这不仅让我对判决的公正性产生了质疑,再进一步的话,我想显失公正的判决的产生在制度层面上肯定和我国现行的合议庭评议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
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合议庭评议的具体做法是:在庭前准备(包括预审)及开庭对案件进行法庭审理的基础上,由主审人根据法庭审理的基本情况,起草审理报告,合议庭评议或审委会讨论案件时,主要根据主审人的审理报告(或合议庭的审理报告)进行讨论并作出处理结果。这种评议方式,虽然对审理活动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但也存在着不少的弊端,特别是评议后到文书送达阶段的活动是由主审人主导操作的,缺少必要的严格规范和制约。
一是缺乏严格的评议规则,尤其是缺乏细化的评议内容和操作性强的评议程序。合议庭的评议方式是围绕主审人的审理报告来进行的,由于合议庭成员对案件的了解的深度和广度不仅一致,一般是在主审人的主导下进行评议,常常容易陷于空泛的评议之中。
二是评议的随意性过大, 合议庭只针对主审人审理报告的内容进行评议,没有规则的限制,没有规则的限定,因此评议内容缺乏主题,缺乏对案件进行全方位、完整性的思考,缺乏对案件的最终结果作严格的逻辑性、严密性和完整性的评议,因此评议之后裁判文书制作这一环节中,从裁判文书采信的证据,认定的事实以及裁判的理由甚至主文的表述,事实上都是主审法官一个人思考的结果,合议庭的集体意志和智慧没有得到充分的贯彻和体现。
三是有时会出现案件的最终裁判结果与评议结果不一致的情形,包括评议的处理结果与裁判文书裁判结果的不一致。
四是裁判文书菜心的证据与认定事实之间、认定事实与裁判理由之间也常常出现脱节与相互矛盾的情形。
五是责任追究难于落实,由于评议缺乏针对性,当主审人在制作文书时由于表述的原因使裁判判文书与评议结果出现歧义时,责任难以分清。
六是书记员的记录也缺乏明确性、针对性和系统性。
所以应该规范合议庭评议的程序,若出现合议庭评议未形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合议庭应当通过审判表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或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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